(一)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归产权登记方,剩余贷款是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产权登记方要补偿另一方。可先计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比例,再结合房产增值情况确定补偿金额。
(二)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房贷是共同债务。离婚时先协商房产归属和房贷承担,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一般给有能力还贷一方,该方补偿另一方并继续还剩余房贷。可参考房产市场价值、双方经济状况等确定补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