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小心超出三十日未申请发给离婚证,首先应及时与对方沟通,若双方仍坚持离婚,需重新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重新申请时,要准备好离婚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三)再次申请后,耐心度过新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