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1994年2月1日后形成所谓“事实婚姻”未领证,若涉及彩礼纠纷,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向法院提出诉求,通常会得到支持。因为这种情况按同居关系处理,彩礼附带的结婚目的未达成。
(二)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事实婚姻,之后离婚且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彩礼。不过要以离婚为条件,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返还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