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房屋未过户登记:权益受损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另一方与买家的买卖合同无效,以此阻止交易,保障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
(二)若房屋已过户登记:判断买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若构成,虽无法追回房屋,但能要求擅自卖房者赔偿房屋价值及相应经济损失;若不构成,可主张追回房屋。
(三)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离婚判决书、房屋产权证明、对方卖房合同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