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一审没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应积极配合法院基于自愿原则进行的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就按协议执行。
(二)若调解不成,应做好另行起诉的准备,收集相关证据,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启动诉讼。
(三)若有新证据能证明精神损害应获赔偿,且满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条件,可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新证据,请求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审理裁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