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时,先明确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若要提起抚养权争议诉讼,需先了解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一般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去被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的地方,也就是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当被告存在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时,可直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