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法律关系,可收集合同、借条等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二)提供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等行为或可能的证据,让法院相信不采取保全措施自身合法权益将受损。
(三)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像房产地址、银行账号等。
(四)尽力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充分导致申请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