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了被害人的上诉请求权。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应当做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如果被害人不能及时或无法收到判决书,将导致其无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或不知抗诉期限致使诉讼权利不能有效行使。
二、不利于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保障。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而对盗窃、抢夺、诈骗等侵财型案件和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并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如果不向这类被害人送达刑事判决书,会造成被害人无法了解法院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就无法及时得到追索,也不利于被害人对法院追缴和返还涉案财产的监督。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且现行法律对法院怠于履行这方面的职责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如果缺乏被害人的催促和监督,其效果将会大打折扣。这就是刑事处罚判决书送达不及时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