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您的情况中,虽然逾期时间较长,但您有还款行为,且已还部分款项,这表明您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需要具体分析您的透支行为是否符合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以及透支的金额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建议您尽快与银行沟通,制定还款计划,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同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帮助。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