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若双方都是机动车,次责方承担30%赔偿责任,先让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对方,不够的部分按此比例承担。
(二)交通事故里,若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次责承担40%赔偿责任,也是先由交强险赔偿,超出部分按比例分担。
(三)其他侵权纠纷,先明确双方过错和责任比例,以法院认定为准。赔偿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损失,有保险先由保险公司理赔,超出部分次责方按比例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