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出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并且双方离婚了,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和三金,这种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
(二)若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同时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状况,通常不用退还彩礼和三金,毕竟这一般是基于结婚目的的赠与,结婚目的达成且共同生活,赠与行为就完成了。
(三)实践中法院判决是否返还彩礼和三金及返还比例时,会综合考虑结婚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因素。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