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可获法院支持,此时应积极收集未共同生活或自身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向法院主张。
(二)若共同生活时间短且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可与对方协商部分返还,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判定返还比例。
(三)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多年,一般不用退还彩礼,若对方要求退还,可说明情况拒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