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双方离婚的条件,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彩礼三金,应及时收集能证明上述情况的证据,向法院提出诉求。
(二)若双方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育有子女,给付方一般难以要求返还彩礼三金,可考虑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三)若彩礼三金明确是婚前赠予女方个人,女方可主张其为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自己所有。
(四)若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消费,可保留消费凭证等作为已消费的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