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涉嫌盗窃刑事拘留,在一般情况下家属要在14天内关注案件进展,了解公安机关是否提请检察院批捕以及检察院的决定。
(二)若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因为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天,家属和辩护人应持续与办案机关沟通案件情况。
(三)一旦发现超过法定期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应马上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