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夫妻可自行协商是否让妻子共同居住。若此前一直共同居住,冷静期继续居住不违法。
(二)若一方明确拒绝另一方共同居住,对方强行居住可能侵犯拒绝方居住权益。
(三)若因居住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表明在离婚冷静期内婚姻关系仍存续,双方居住问题应合理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