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不用按比例分担公司债务。不过若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可积极证明自身无滥用权利行为,避免担责。
(二)合伙企业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合伙人有债务分担约定可按比例分担,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合伙人在签订债务分担约定时,要明确约定内容,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