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海上货物运输时,若采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发货方和收货方要明确货物从装货港被承运人接收,到卸货港交付这一期间,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若有问题可向承运人追责;若为非集装箱装运货物,则关注货物装上船到卸下船的时段。
(二)在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方式中,发货方和收货方需知晓货物从被承运人接收到交付的期间,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担责,除非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导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