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仲裁存在法定情形,如没有仲裁协议、仲裁事项超范围、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证据伪造、对方隐瞒关键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行为等,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当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被申请人若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情形,经法院审查核实后,可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