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在胜诉且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错过执行时效。
(二)借款人应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若名下房产被执行,唯一住房被执行时可要求预留租金保障基本居住。
(三)若房产存在抵押等权利负担,相关权利人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