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18万且有相关情形,家属可积极协助其退还挪用款项,争取从轻处罚。同时,鼓励出纳主动向单位或相关部门坦白交代,争取自首情节。
(二)若出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可收集其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挪用有特殊原因等相关证据,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虑。并且尽快筹集资金归还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