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条内容要完备,明确双方身份、借款金额、用途、利息等关键信息,确保借条能清晰反映借贷关系。
(二)借款金额较大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付,并保留转账记录,同时要求对方出具收款凭证,以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三)妥善保存借条,避免借条出现字迹不清、关键内容涂改等瑕疵情况。
(四)除借条外,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增强证据链的完整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