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离婚时,一方以“青春费”为由要求另一方支付费用,不应盲目答应,可明确告知对方法律上并无此概念,此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二)若一方在婚姻中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可在离婚时主动向另一方请求经济补偿。
(三)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