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交警扣车是否超法定期限。若已超期限,可采取以下措施:
1.向该交警部门的上级部门申诉,要求责令原处理机关及时放车。
2.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部门依法放车。
(二)若未超期限,只能等待检验、鉴定结果出来后按程序取回车辆,同时与交警沟通,了解案件进展及放车条件。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