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诉讼中,当面临证据收集困难,可能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应及时与法院沟通,说明客观原因,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二)若不小心逾期举证,可尝试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争取其同意质证。
(三)若对方不同意质证,需准备充分合理的逾期理由,如证据由第三方持有且对方拖延提供等客观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