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了解不立案的明确理由。
(二)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并说明应立案的理由与线索。
(三)复议结果仍维持不立案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四)若案件属自诉案件范围,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不过要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五)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若检察院认为应立案,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