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财物价值:有有效价格证明的财物,按有效价格证明认定价值;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按价格证明认定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明确数额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各地区可结合自身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
(三)计算诈骗数额:计算时扣除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