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借款金额小的情况,出借人应准备好能合理说明款项来源和交付方式的相关资料,如交易习惯、现金来源说明等,以增加借贷关系被法院认定成立的可能性。
(二)对于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除了借条,出借人一定要保存好转账记录,若借款时有证人在场,可保留证人证言等证据,以防被告对款项交付提出质疑。同时在借款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等可留痕的交付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