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共同借款人,即便未实际使用借款,也要承担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不能拒绝债权人要求还款的请求。
(二)若未使用借款的一方偿还了债务,可向实际使用借款的一方追偿,追偿时要准备好双方关于借款使用的约定、款项流向记录等证据。
(三)若与实际使用方协商追偿不成,未使用借款方可去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实际使用方承担的还款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