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不愿继续离婚,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会收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相关材料也会被存档。
(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将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若另一方坚持离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