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定代表人正常履职,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对公司债务担责,日常应规范自身行为,不滥用股东权利。
(二)若法定代表人是股东,要确保如实出资,不抽逃出资,避免因这类违法行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前,要充分评估风险,谨慎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