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如果三个月内无法审结,需准备充分的特殊情况说明,向院长申请延长一个月的审理时间。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若六个月内无法完成审理,可向本院院长申请延长六个月;若六个月延长期仍不够,要及时整理材料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案件中如有公告送达、鉴定等情况发生,及时与法院沟通,明确公告期、鉴定期不计入审限,合理安排后续诉讼进度。
(四)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时,如果二审三个月内无法审结,要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及时向院长申请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