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单位来说,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主动交代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情况,争取从轻处理。
(二)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应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以获得从轻量刑。
(三)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应尽力筹集资金,进行退赃退赔,减少投资者损失,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四)梳理资金用途,证明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等正当途径,而非个人挥霍等,争取在量刑时获得有利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