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参与民事诉讼的各方,要严格遵守诉讼秩序,不伪造或毁灭重要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不能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手段干扰证人作证,也不能指使他人作伪证。
(三)对于已被查封、扣押、清点保管或冻结的财产,要妥善保管,不进行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等行为。
(四)尊重司法工作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五)自觉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避免拒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