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诈骗案中不知情但有一定参与,这种情况关键在于区分"不知情"的程度。如果员工确实不知道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但客观上执行了相关工作(如打电话、发信息、收款等),则重点看员工是否存在"应当知道"的情形。根据《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构成诈骗罪共犯需要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明知或应知是诈骗仍然参与。如果按照正常人的判断标准,一个普通员工在同样情况下也无法察觉公司活动异常,则不应认定为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检察机关对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建议当事人如实向办案机关说明情况,提供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证据(如正常工作流程、公司对外宣称的业务内容等),并向办案单位提交无罪或罪轻的书面意见,争取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