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见。判决生效后能否在看守所会见,关键看罪犯是否符合"留所服刑"条件。
一、留所服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二条,只有两类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1)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2)被判处拘役的。看守所的核心职能是羁押未决犯,仅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代为执行刑罚。
二、家属会见权的依据
若罪犯符合上述条件并留所服刑,家属有权申请会见。依据《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罪犯每月可与亲属或监护人会面一至两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来访人员限三人。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增加会见人数、次数的,须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若判决生效后罪犯即将交付监狱执行,则不属于看守所会见范畴,家属应待其转入监狱后按监狱管理规定申请探视。
实务提示:家属应提前与具体承办看守所联系,了解当地会见预约方式及所需证件,以免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