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先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债务,就是共同债务。
(二)生存方履行义务。当夫妻一方死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生存方不能以另一方死亡为由拒绝履行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追偿超出部分。生存方承担债务后,若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可在遗产分割时,向其他继承人追偿其应承担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