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返还彩礼,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诉求。
(二)双方已共同生活,要留意结婚时长、有无生育子女、彩礼数额及用途等情况。若结婚时间短且无子女,可主张适当返还部分彩礼;若结婚多年且有子女,对方主张返还彩礼可进行合理抗辩。
(三)主张返还彩礼一方,要积极收集支付彩礼的证据,像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若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