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未遂案件中的主犯,应积极认识到自身责任,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从犯要及时悔悟,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在犯罪中的作用,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于可能涉及盗窃犯罪的行为人,无论是否既遂,都要清楚盗窃财物价值、犯罪手段、是否造成其他损害等因素会影响量刑,避免实施盗窃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