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责方在车损情况中没有法定的垫付责任,但自愿垫付是合理的。
(二)若全责方不垫付,受损方可以自行支付维修费用,凭借维修发票向全责方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三)当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时,受损方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发票、定损单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在诉讼判决生效后,若全责方依旧不履行赔偿义务,受损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