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费:申请人先垫付,若胜诉且责任清晰,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按比例分担。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要准备好资金先行支付费用,若胜诉可要求败诉方承担。
(二)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一般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情况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分担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分担数额。预交费用的当事人要关注案件胜负情况,以便确定费用最终承担方。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