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现场勘查资料,像现场照片、视频等,若能表明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和认定书中描述不同,例如车辆位置、刹车痕迹不一致,可作为推翻认定书的证据。
(二)获取证人证言,目睹事故全过程的证人陈述与认定书内容矛盾时,能影响认定书效力。
(三)取得鉴定意见,如车辆技术鉴定证明车辆故障致事故发生,而认定书未考虑该因素,可反驳认定书。
(四)收集证据要通过合法途径,在规定时间和程序内提出复核或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