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父母全资购房,若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房产不属夫妻共有,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此时夫妻无需特殊操作,保留好购房资金来源证明。
(二)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若无特别约定,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夫妻可签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
(三)父母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剩余夫妻共同还贷,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要保存好还贷记录等相关凭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该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