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夫妻一方或合伙人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的情况,若另一方有追认意愿,可通过书面声明表明对该笔借款知晓并愿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避免日后产生债务承担主体的争议。
(二)在借款合同签订主体存在代理权限瑕疵时,被代理人应尽快对借款行为进行追认,可向出借人发出书面追认函,明确认可该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