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旧件归保险公司所有,完成代位追偿后,保险公司可按约定取得旧件,这基于等价交换和合同意思自治原则。
(二)若保险合同未作相关约定,旧件一般归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所有权,保险公司代位赔偿不意味着当然取得旧件所有权。
(三)若在旧件所有权归属上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表明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对旧件归属的约定应被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