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离婚冷静期不可延长,要严格遵守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的冷静期规定。
(二)冷静期内若有一方反悔,应及时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申请,领取《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三)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需按规定携带证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
(四)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申请,意味着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还想离婚则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