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法院审理天数已满但未结案的情况,当事人可先与承办法官沟通,了解案件是因疑难复杂需延长审限,还是出现了诉讼中止等情况。
(二)若认为法院存在超期未结案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的监察部门反映,要求其监督案件的审理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