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法定情形(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申请退股未获批,可先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若协商不成,在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继续协商,协商仍不成,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股东还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实现“退股”。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书面通知征求意见。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