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土地所有权不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在符合条件时可继承,不同类型土地情况不同。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整户消亡时女儿不能继承;林地及“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女儿作为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但女儿可通过继承地上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不能进行继承。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草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户内部分成员去世,由其他户内成员继续经营,若整户消亡,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而林地及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后,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嫁出去的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有平等的继续承包权利。宅基地方面,因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不过地上房屋能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女儿继承房屋后就能继续使用宅基地。如果大家在土地权益继承方面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