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继承,债权人可直接向合并后的公司主张债权。
(二)公司要在作出合并决议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日起四十五日内,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三)若合并前公司有债务纠纷,合并后公司要担责。若合并程序有瑕疵,像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要求合并后公司清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