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退婚,需退还彩礼。按当地习俗为结婚给女方的财物,没办结婚登记的,女方就得返还。
(二)要退还贵重首饰这类有较大价值的附条件赠与物品。这些通常是以结婚为前提赠送,退婚就要退还。
(三)恋爱时男方为增进感情送的日常小额财物和共同消费支出,像吃饭、看电影的费用,一般不用退还。
(四)若有筹备婚礼实际支出费用等情况,双方可协商分担。协商不成就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